应基于此,明晰该类教育活动在专业化能力培训和知识培训方面的精准、有效目标要求,将常态化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设定为该类教育活动的主要方式,将阶段性的脱产培训设定为该类教育活动的辅助方式。
(21)主张本土改良的学者也许意识到了法教义学者的主张并不能让学者和法官有更好的互动,他们通常会对法官裁判温和以对。⑧例如,在刑法学中,比例原则往往与法益衡量、正当防卫等议题相结合。
蒋红珍:《比例原则适用的范式转型》,《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第106页。因此,欲探索学者与法官知识互动的方向,就显然不能把他们静态地放置在特定结构中加以讨论。法教义学对比例原则的具体操作要求并非法官的关注重点。尤其是在面对复杂利益纠纷时,法官往往将比例原则视为衡量利益的方案。(34)甚至在其他审判领域中,法官会认为比例原则还可以用于处理一方主体对其他主体具备实质上的支配力的情形。
通过呈现内涵相似的法条规范或案例,这种启发形式被称为代表性法则(Representativeness)。(78)关于知识翻译与政治实践关联的观点,See Douglas R.Howland,Translating the West:Language and Political Reason in Nineteenth-Century Japan,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2002,pp.122-129. (79)例如,1999年,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被全国法学院校广泛使用的法学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中,比例原则被姜明安等学者引入并纳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38)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30)张志铭:《法律解释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0页。指导性案例运用文义解释意味着要直接宣示法律概念的内涵和法律事实的确切范围,它的目标不涉及脱离法律用语的规则延伸或创制,却能够在法律思维或方法上引导类似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规定。(30)如果说法律需要解释才能适用,那么,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法律适用正当理由的发现过程,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可以确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特定规范依据的正当性。案例指导的发展与指导性案例编撰对社会学解释的运用似乎有着紧密联系,这不仅体现在指导性案例作为判决本身对社会学解释方法的使用,还体现在案例指导的目标设定与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发布与参照等都是把获取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重要依据(50)。
由于解释方法只是形成解释结论的手段,司法实践也导不出关于解释要素必然顺位关系的结论,判决书要把在裁判依据之处包含的对结论起决定作用的方法行诸文字,告诉人们何种法律思考才刚好引向了最终的判决(60)。⑨See Owen M.Fiss,"Objectivity and Interpretation",Stanford Law Review,Vol.34,April,1982,pp.744-745. ⑩参见侯学勇:《法律解释方法的证立功能与司法能动主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32)可以说,为了使案件能作为先例,就不仅要记载结论而且记载得出结论的前提。分析来看,就需要处断的案例指导关键问题而言,指导性案例编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是为形成指导性案例中以案释法的内容,其在微观上表现为法律事实的判定、正当理由的开示和裁判要点的表达。案例指导制度的持续深入发展,需要在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活动中认真贯彻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实际运用。(24)参见指导性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②参见舒国滢,王夏昊,雷磊:《法学方法论前沿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335页。(46)相关研究参见刘树德:《无理不成书:裁判文书说理23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版,第129-131页。(11)参见于同志:《案例指导研究:理论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6页。(36)参见张弘:《行政判例制作中的法律解释》,《北方法学》,2011年第3期。
法律解释也因此被视为一种具有规则延伸性的裁判理由创建活动,其本质上是以正当理由阐释法律理由的过程,目的是为判决结论提供正当理由(29)。(18)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
指导性案例就此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判例价值,其定然不是法官造法却偏重于对案情的法律评判,是法院根据案情和证据对某一具体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这一判决或裁定为以后审理类似案件确立可资参考、借鉴甚至遵循的某项法律原则。(53)参见指导性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事实上,案例的指导作用会自然地产生于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构之中,司法判决不仅提供了指导类似案件裁判的规则,也提供了解决类似争议问题的法律方法。(25)这其实就是裁判者从事事实解释的过程,是把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进行调适和对接的理性思考,其目的是要确认案件事实的法律事实属性,证明待判案件的事实与法律规范要件之间存在可关联性。作为成文法体制下司法案例使用的一种新形式,指导性案例若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就必须获得包括法律解释在内的法律方法要素的技术支持,而在指导案例编撰中充分运用法律解释及其具体方法,是增强指导性案例以案释法作用和提高案例参照效果的重要保障。司法裁判是各种类型争议聚集的场域,包括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在内的解释论点冲突正是诉讼双方争执的重要原因。(12)See Mark Jia,"Chinese Common Law? Guiding Cases and Judicial Reform",Harvard Law Review,Vol.129,No.8,2016,pp.2233-2234. (13)参见张志铭:《司法判例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清华法学》,2013年第6期。指导性案例编撰需要以切合法律适用和案例指导的目标为依归,圆满地思考并改进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事宜。
例如,体系解释要遵守法律体系化的推定、明示排除其他、同类解释等多个规则,而确认体系解释的必要性、确定是否同属一个法律位阶、依据外在体系阐明法律文本等是进行体系解释的有关步骤。具体解释方法不仅是阐释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实际路径,而且它们也各自包含着不同的操作规则,因此不同解释方法的裁判运用也要遵循相应的步骤和程式。
判例的纂辑应当更为清晰、更有说服力地展现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原有判决文本的再加工进一步阐释法律的内在意义,证立针对个案事实的裁判理由。(三)法律含义的社会考量与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 社会学解释在裁判方法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它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过程,基于对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考量,在文义可能的范围内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
这就需要发掘包括裁判理由在内的整个案例的价值,让裁判理由承担起充分展示包括法律解释各具体方法在内的法律方法运用的任务,促进法官在案件判决的生动图景中接受来自解释方法的指导。⑧张志铭:《法律解释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1页。
(47)社会学解释倚仗于对社会情况的分析而给法律的可能含义进行选择,即对社会各方面的情况予以考量作出对社会有利的解释。(二)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范围 法律解释既通过对文本的阐释来关照事实,又借助对事实的理解来明确规范,由此也框定了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范围。司法判决一般记录了当事人诉称或辩称的事实情况及对法官的法律解释期求,而法院认为部分在确证法律解释结论同时也必须回应有关法律理解的争论问题。法官依靠证据并按照证据法的规则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对已认定的案件事实更要进行实体法律上的评判、归属和定性,形成与要适用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相符合的案件事实,即可供相关法律调整的案件事实。
通常来说,法律解释的直接对象是以书面语言形式表述的法律条文,而在个案的法律适用场合,从对法律文本的阐释出发去说明案件事实,抑或从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出发去明晰法律文本,前者是用法律涵摄事实,而后者是将事实归摄于法律(19),俨然都成为阐明法律规范实际含义的途径或方法。案件与规范处在范畴的不同层面,它们本来不是一回事,因而案件与规范必须通过积极的创立行为被等置,这种等置包含了解释(也是建构),而且只有在以下前提下方为可能,即案件与规范在法律意旨这个具体点上是相似的(18)。
(20)参见张骐:《论裁判规则的规范性》,《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法律规范经过解释变得具体清晰,成为能够适用于特定案件事实的有效法则,成为纠纷处断的裁判理由。
尤其是从案例指导的要求看,无论是符合哪种条件的案例都应当致力提供裁判理由方面的充分说理(58),而全面运用具体解释方法进行释法说理才是成就指导性案例之指导意义的应有做法。目前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被定位于对裁判要点的参照,由于裁判要点都具有作为抽象行为规则的形态和含义,使得指导性案例更像是为法院提供一般司法准则的手段。
对案例指导来说,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不仅是指导性案例自身用以消除相关规范对某种特定事实适用疑难的途径,而且构成了后续裁判发现、甄别并采用在类似疑难中相关法律具体意旨及根据的媒介,甚至任何与案例参照有关的对法律条文如何适用或案件事实如何定性的疑问,都可能因循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解释方案来解决。所以,指导性案例不仅是从实体上阐释和适用法律的范例,同时也应是在技术上恰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范例。作为经过最高司法机构确定的裁判规则,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已成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态,承载着对相关法律规范含义的理解和说明。作为法律适用不可跳过的环节和裁判说理的重要内容,它主要是为了打通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屏障,解决案件事实能否归属于法律规则构成要件之下的说理难题。
仅就指导性案例撰述的直接言辞表达来看,对能够产生不同效果的论理解释方法的运用就可以采用不同的提示措辞,如在运用体系解释确定存在法律漏洞时,可以表述为经过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收集和整理之后,仍然缺失直接规定该问题的法条,在运用目的解释明确法条含义时,则可表述为根据某法(或某法某条)所追求的目的(59),等等。方法本身就是支持某种结论的理由,从论证角度看,各种解释方法正是法律实践论辩的特别形式,能够证立相应的解释论点。
指导性案例11号则是立足案件事实的层面,通过指出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从而把被告人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解释为刑法规定的贪污对象(24)。(二)法律含义的有意延伸与论理解释方法的运用 除了直接释明法律含义之外,通过对法律含义进行有意延伸以实现必要的规则补充,也是指导性案例编撰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重要追求。
所以,关注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具有显而易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它一方面有助于深化理解指导性案例制作和案例指导运行的有关法理,另一方面能够从法律方法层面促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优化指导性案例的选编以及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参见常鹏翔:《法律事实的意义辨析》,《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